總政治部 總后勤部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醫療機構醫德醫風建設,規范軍隊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
第三條 軍隊醫療機構醫德醫風建設,應當與思想政治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緊密結合,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為軍隊醫療機構全面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第四條 軍隊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引導醫務人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和職業操守,增強抵御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文化和各種不良風氣侵蝕影響的能力,不斷強化醫務人員的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
第五條 軍隊醫療機構醫德醫風教育包括我軍性質宗旨教育、軍人道德規范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法紀觀念教育等內容。
第六條 軍隊醫療機構醫德醫風教育應當貫徹積極疏導的方針,堅持身教與言教相結合、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以正面教育為主,采取經常教育、專題教育、警示教育、自我教育等方式,區分層次,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七條 醫德醫風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認真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與黨中央、中央軍委保持高度一致,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堅持發揚人民軍隊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獻身國防醫療衛生事業;
(二) 貫徹黨、國家和軍隊關于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堅持軍隊醫療衛生工作的正確方向,樹立以人為本理念,全心全意為部隊服務、為傷病員服務;
(三) 以傷病員為中心,對傷病員一視同仁,不分性別、民族、身份、職級,尊重傷病員人格,維護傷病員權益;
(四) 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同情、關懷和體貼傷病員;
(五) 正確處理同行、同事之間的關系,互幫互學,團結協作;
(六) 嚴謹求實,奮發進取,對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七) 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不以醫謀私。
第八條 軍隊醫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拒絕診治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就診的傷病員;
(二) 拒絕對急危重癥傷病員進行必要的搶救處理;
(三) 不按傷病員傷病情需要進行檢查和治療;
(四) 收受、索要傷病員及其家屬的現金、有價證券和禮品;
(五) 收受、索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衛生耗材、藥品、試劑等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回扣或者提成;
(六) 通過介紹傷病員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藥品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
(七) 向傷病員推銷自費藥品、醫用耗材或者以物代藥銷售、搭售非醫療用品;
(八) 借傷病員名義為自己或者親友開藥、檢查;
(九) 擅自在外開展有償診療活動;
(十) 在醫療活動中,不如實告知傷病員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等;
(十一) 違反規定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
(十二) 泄露傷病員隱私;
(十三) 開具虛假證明,涂改、偽造、隱匿、擅自銷毀醫療文書及有關資料;
(十四) 拒絕執行應急突發事件救治任務;
(十五)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軍隊醫療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違反規定對軍隊和地方傷病員收費;
(二) 向科室下達創收指標;
(三) 設立開藥、儀器檢查、化驗檢查及其他醫學檢查、轉診傷病員等開單提成項目;
(四) 自制、購進、使用、出售假冒偽劣藥品、試劑和醫療設備;
(五) 不按規定參加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或者不按規定執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合同;
(六) 隱瞞重大醫療糾紛或者醫療事故;
(七) 出借出租醫療設施設備給地方人員行醫,聘用無執業資格人員行醫,違反規定發布醫療廣告;
(八)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軍隊醫療機構醫德醫風監督,應當實行單位、科室、部隊、社會并舉。
第十一條 軍隊醫療機構應當設立醫德醫風建設領導小組,組織領導本單位醫德醫風監督工作。軍隊醫療機構醫德醫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 擬制醫德醫風建設規劃和管理制度,檢查、監督醫德醫風建設規定的落實情況;
(二) 調解醫患矛盾,調查處理有關問題;
(三) 負責醫德醫風監督員的聘請和舉報電話與投訴箱的設立;
(四) 對違反醫德醫風建設規定的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軍隊醫療機構各科室應當設立醫德醫風監督小組,主要組織醫德醫風學習教育,督導醫德醫風制度落實,接受就診傷病員投訴與舉報,對有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并向醫德醫風建設領導小組反饋情況。
第十三條 軍隊醫療機構應當從部隊和社會上聘請醫德醫風監督員,對本單位醫德醫風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軍隊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德醫風考評制度。政治機關和業務部門對科室進行考核,每半年將考核結果講評一次;科室對個人進行考核,每季度將考核結果講評一次。考核結果記入考績檔案,作為衡量醫療機構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標和醫務人員調配使用、立功受獎、晉職晉級的重要條件。
第十五條 軍隊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德醫風承諾、公示制度。及時向部隊、社會作出醫療服務承諾,每半年組織一次民意調查,定期向部隊、社會公布醫德醫風整改措施。
第十六條 對在軍隊醫德醫風建設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發生其中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辦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醫療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醫療機構醫德醫風建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29日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和1994年5月21日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頒布的《關于加強軍隊醫療機構醫德醫風建設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